Quantcast
Channel: 深度報導
Viewing all articles
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348

是否應開放原民自用狩獵? 林務局與動團溝通:保護和保育不同,重點是不再有物種瀕絕

$
0
0
原住民「非營利自用」狩獵是否開放,近期的立委修法引起外界討論。從生態觀點出發,物種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的一環,但究竟是指向完全保護,或基於物種與生態系多樣性下可適度利用?或許先從法條中的定義來看。 《野保法》未定義生物多樣性 保護、保育大不同 我國於1989年即立法完成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,不過至今未將「生物多樣性公約」內化於法條中;尚在草擬中的《海洋保育法》草案,則首度定義生物多樣性,包含遺傳、物種以及生態系多樣性,而非定著於物種個體的權益。 保育、利用以及獵捕,在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都有明確定義。另一方面,現行《動物保護法》並未針對「保護」做出定義。 依據國語辭典,保護有「保衛、照顧」之意,是保衛、庇護、捍衛、護衛、回護的同義詞,為了族群數不下墜、棲地不受損而為的保護,甚至禁止利用、靠近。意義上和保育一詞有所不同。 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江文全受訪時表示,《動保法》的精神,是人為飼養的脊椎動物不要遭到人為騷擾、虐待、傷害,而對於野生動物族群,則是用「保育」概念。 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 第3條 「保育」指基於「物種多樣性」與「自然生態平衡」之原則,對於野生動物所為保護、復育、管理之行為。 《海洋保育法》(草案) 第3條 第1款第2項 「……生物多樣性:係指所有……範圍內活的生物體中之變異性,包括物種內、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。」 林務局邀動保團體座談 確保台灣不再有任一物種瀕絕...

Viewing all articles
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348

Trending Articles